濱州在線

標題: 事發(fā)濱州!劉某某、賈某某、路某某家中搜出槍支! [打印本頁]

作者: 濱州在線    時間: 2021-4-29 00:00
標題: 事發(fā)濱州!劉某某、賈某某、路某某家中搜出槍支!
被告人劉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3281983********,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營,戶籍所在地山東省博興縣**村**號,住博興縣**號樓**單元**室。因涉嫌非法制造槍支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博興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被告人劉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3281964********,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營,住山東省博興縣**村**號。因涉嫌非法制造槍支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博興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3281968********,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營,住山東省博興縣**村**路**號。因涉嫌非法制造槍支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博興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博興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槍支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劉某乙、賈某某請被告人劉某甲幫忙改造槍支,劉某甲遂答應。劉某乙、賈某某分別從五金店購買一把射釘槍交予劉某甲,劉某甲通過淘寶網購買兩套槍托、鋼管、接頭、瞄準器,經組裝、焊接,改造成兩支槍支,后分別交予劉某乙、賈某某,劉某乙拿到槍支后在槍管上安裝消音器一個。2020年9月本案案發(fā),公安民警分別在劉某乙、賈某某家中扣押槍支各一支,并送濱州市公安局物證檢驗鑒定中心鑒定。經鑒定,兩支涉案槍支均為以火藥動力的槍支。
被告人劉某甲經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劉某乙、賈某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槍支、射釘彈等物證;2.戶籍證明、支付寶賬單截圖等書證;
3.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賈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濱州市公安局物證檢驗鑒定中心出具的槍支鑒定書;
5.受案登記表、發(fā)破案經過等其他證明材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賈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非法制造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兩支,被告人劉某乙、賈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一支,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非法制造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具有自首、立功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乙、賈某某均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建議判處被告人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博興縣人民法院


非法造槍、持槍都是觸犯刑法要被判刑的!
后果很嚴重!
擴散轉發(fā),相互提醒!
來源:中國檢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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