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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二手車虛假宣傳,濱州法院這么判 [打印本頁]

作者: 濱州在線    時間: 2022-8-15 22:30
標題: 二手車虛假宣傳,濱州法院這么判
案 件 詳 情

原告到被告某二手車公司購買汽車一輛,被告二手車中介王某向原告承諾該車系精品車,無重大事故,僅有三處補漆,原告出于對被告王某的信任,當日與其簽訂《車輛買賣轉(zhuǎn)讓協(xié)議》。后,原告在車輛檢查時,得知該車有兩處嚴重碰撞,為事故車。原告認為車況與當初承諾不一致,已構(gòu)成欺詐行為,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被告二手車公司及總經(jīng)理王某某返還購車款、賠償相關費用損失,并支付購車款三倍賠償金。
裁 判 結(jié) 果


濱城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被告二手車公司總經(jīng)理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購車款及其余費用共計7萬余元。


法 官 說 典



本案中,原告因相信被告中介王某及被告車行總經(jīng)理的虛假宣傳而受到損失,所受的損失應得到賠償,但原告在交易過程中曾向被告王某自認經(jīng)營二手車買賣,故不能證實原告系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涉案車輛,不應適用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關于三倍賠償?shù)囊?guī)定。其次,原告主張被告中介王某承擔責任的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二手車公司注銷,總經(jīng)理王某某作為該公司唯一自然人股東,未舉證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其個人財產(chǎn),應就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在二手車交易市場中,普遍存在二手車中介就涉案車輛作出相關承諾的情形,應認定為代理行為,法律后果應當由出賣人承受。買受人主張車輛實際情況與承諾不符,出賣人存在欺詐行為,據(jù)此依據(jù)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要求對方給予三倍賠償,其適用前提是認定買受人消費者身份。該案中,買受人亦經(jīng)營二手車銷售,無法證明其購買車輛的目的為自用,故對其主張的三倍賠償不予支持。


以上來源:濱城區(qū)人民法院8月1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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