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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棣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棣檢一部刑不訴〔2021〕9號 被不起訴人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3241986********,漢族,初中文化,中共黨員,山東**有限公司會計,現(xiàn)住無棣縣**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無棣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1年1月7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無棣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杜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被不起訴人杜某某與秦某某系夫妻,后秦某某與被害人付某某相識并發(fā)展成為情人,杜某某得知后為泄私憤,于2019年12月8日3時許,用鐵錘將付某某停放在恒豐國際小區(qū)地下停車場的本田雅閣轎車車玻璃以及左右后尾燈砸爛,并用白色自噴漆在車身兩側噴涂“渣男”二字。經鑒定,被害人付某某車輛損失價值6384元。
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杜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到案,在偵查環(huán)節(jié)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諒解書等書證;2、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3、證人秦某某證言;4、被害人付某某陳述;5、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辯解;6、涉案物品價格認定意見書;7、監(jiān)控視頻等。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杜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認罪認罰等法定從輕、減輕、從寬處罰的情節(jié),偵查環(huán)節(jié)已經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對于案件起因有明顯過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于刑事處罰,予以訓誡。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杜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濱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無棣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無棣縣人民檢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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