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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消費者被“卡”住
2020年7月,家住無棣縣信陽鎮(zhèn)的孫女士在無棣縣一家養(yǎng)生館花費300元辦理了十次推拿卡,做了二次后感覺效果不佳,后又發(fā)現推拿師又改為男性后欲退款,當時店家承諾予以退款,把未做的等價抵現給孫女士,可隨之退款時,店家又稱當時辦理推拿卡是在其店內舉辦優(yōu)惠促銷活動時辦理的,卡內的費用必須折合成每次12元退給劉女士,孫女士感覺很氣憤,認為這屬于店內的霸王條款,不合理。受理投訴后,工作人員立刻與其養(yǎng)生館負責人聯系,雙方就當前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溝通,最終被訴方按照原始價格30元一次退費給投訴者。
案例二:電飯煲雖然是贈品,三包責任要執(zhí)行
2020年9月4日,王女士反映她在無棣一家電商場購買了一臺價值5600元的冰箱,當時商場正在搞買冰箱贈送一部價值240元的品牌電飯煲促銷活動。王女士在使用商場贈送的電飯煲時發(fā)現電飯煲工作時會自動斷電,隨后,王女士來到商場說明情況,希望能購換一臺電飯煲。商場銷售人員認為,此電飯煲是促銷產品,不享有售后服務,因此拒絕換貨。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后認真查看了電飯煲,發(fā)現電飯煲確實有質量問題,便與王女士一起到商場進行調解并耐心向銷售人員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向其說明根據法律法規(guī)商場應該承擔三包責任,為消費者換貨。最終商場銷售人員,為王女士更換了一臺新電飯煲。
案例三:地板色差誰買單
2020年4月27日消費者李先生來電投訴,其本人2020年3月9日在無棣縣一建材店訂購木制地板,收到貨后發(fā)現地板有色差,與當時在建材店看到的樣品完全不一致,因此要求商家更換或者退貨,但多次聯系后并未得到滿意答復,訴求商家給予退貨。接到投訴后,工作人員第一時間聯系了建材店負責人以及當時的銷售人員進行核實情況,負責人稱因地板送至消費者家中后已經簽收并安裝了部分地板,所以現在拆除和退貨退款需要消費者承擔部分費用,但消費者不愿承擔該筆費用,工作人員現場調解,經多次協商,消費者雖堅持退貨但愿意承擔部分人工費用,商家同意讓步做退貨處理,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案例四:定制家具防上當
買時要把合同簽陽信縣消費者馬先生在陽信某公司”花費10863元購買“大信”全屋定制整體櫥房,到貨后發(fā)現廚房臺面不是“大信”專用石英石臺面,雜牌石英石,冒充大信石英石,欺瞞消費者。投訴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遂要求被訴方為其辦理重做,更換,賠償損失事宜。
工作人員在確定相關事實后,于2020年7月28日組織雙方進行行政調解。最終被訴方愿意為投訴人馬先生免費更換臺面,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案例五:食物變質要維權,維權途徑要合法
2020年8月11日,陽信縣市場監(jiān)管局接到投訴:楊女士訴稱在2019年1月在濱州市陽信縣某家村購買牛肉,花費3.8萬元,公司收到貨物后發(fā)現牛肉變質,對方一直拖延退款。遂投訴希望協助處理。接到投訴后,立即展開調查。經調查得知:投訴方是一家專門給國內餐飲企業(yè)提供食材的供應鏈服務企業(yè), 2020年1月份以19000元/噸的價格購進2噸微調理牛肉,投訴方曾到該企業(yè)對樣品進行驗貨,到貨后發(fā)現實際產品和樣品不一致,于是要求退貨,隨后執(zhí)法人員與老板張娟聯系,其稱該批貨物并非自己所加工,而是從河北一家企業(yè)購進的,因時間太久已記不清具體情況,且不承認所發(fā)實際產品和樣品不一致。在確定相關事實后,工作人員向被張娟講明情況并向其解釋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其中有關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義務的法條,張娟表示愿意和解,向楊女士退款3萬元。
案例六:超市購物小票要核對,以免被亂收費
張先生來電反映:2021年1月8日,其于某生活超市購買旺旺復原乳牛奶,標簽標價78元/箱,回家后發(fā)現購物小票顯示按照80.1元/箱收費,認為店家亂收費,存在欺騙消費者行為不合理。工作人員聯系雙方,超市負責人表示,自己當天部分商品調整了價格,但是標簽沒有及時更換,導致消費者看到的價格與電腦中錄入的價格不符,該超市負責人向消費者道歉并退還差價,投訴人表示滿意。
案例七:微信購物質量差,維權退貨又退款
2020年9月29日惠民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接到12345承辦單,求助人曹先生稱:“2020年9月14日其通過微信在惠民縣李莊鎮(zhèn)某化纖繩網廠,花費550元購買仿真草坪,到貨后發(fā)現質量差,要退款退貨,但商家不予處理,求助政府解決。”
工作人員立即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到該化纖繩網廠進行調查,并與其負責人進行協調,經過耐心溝通協調,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廠家同意退款退貨。案例八:多收業(yè)主電費全部清退2020年7月13日,惠民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接到投訴稱某小區(qū)物業(yè)電費降至0.555元/度后,要求業(yè)主交納144元的公攤電費。受理投訴后,執(zhí)法人員立即到該小區(qū)業(yè)主家中走訪,業(yè)主向執(zhí)法人員提供了該小區(qū)物業(yè)收取公攤電費的收費收據。隨后執(zhí)法人員到該小區(qū)物業(yè)進行調查,通過對該小區(qū)物業(yè)收費帳目檢查,確定該小區(qū)收取了100戶業(yè)主,1.44萬元的公攤電費,該物業(yè)負責人立即表示馬上整改,對已收取的業(yè)戶進行逐戶登記并當場退費。經落實,已全部將1.44萬元退還給業(yè)主,鑒于該物業(yè)積極主動整改退費,該局免于對其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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