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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2 09:43 上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
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1)魯1602刑初44號
公訴機關濱州市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女,1988年1月29日出生于濱州市濱城區(qū),漢族,初中文化,經營個體,住濱州市濱城區(qū)。因涉嫌犯組織賣淫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濱州市公安局濱城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2月1日被濱州市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1年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蘇某、徐某某,山東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濱州市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濱區(qū)檢刑訴[2021]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容留、介紹賣淫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濱州市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楚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蘇某、徐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10月以來,被告人張某某以每年47000元的價格,承包濱州市濱城區(qū)黃河八路渤海六路以南路西沿街一至四樓用于經營濱城區(qū)*瑞足療養(yǎng)生會館,通過在互聯(lián)網絡發(fā)布招聘信息等方式招募女技師,并對雇傭的多名女技師進行統(tǒng)一管理。為獲取高額利潤,被告人張某某在*瑞足療養(yǎng)生會館多次容留、介紹女技師郭某1、張某1、李某、趙某賣淫,與女技師對賣淫所得五五、四六分成。為支持其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和宣讀了證人吝某、李某等人證言,交易明細等書證、辨認筆錄、檢查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到案經過、戶籍證明、被告人張某某供述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多次容留、介紹多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介紹賣淫罪。
被告人張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不持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指控被告人張某某實施第1.5.6起介紹賣淫,證據(jù)不足;2.被告人張某某當庭自愿認罪;3.被告人張某某預繳罰金。
經審理查明:
2017年10月以來,被告人張某某在濱州市濱城區(qū)黃河八路渤海六路以南路西沿街一至四樓經營濱城區(qū)*瑞足療養(yǎng)生會館,雇傭女技師郭某1、張某1、李某、趙某等人從事足療、按摩等項目。為獲取高額利潤,被告人張某某在*瑞足療養(yǎng)生會館容留4名女技師賣淫,與女技師對賣淫所得四六分成。具體情況如下:
1.2018年1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張某某容留郭某1在*瑞足療養(yǎng)生會館內向董某賣淫,收取嫖資100元。
2.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張某某容留張某1在*瑞足療養(yǎng)生會館內向程某1賣淫,收取嫖資400元。
3.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張某某容留李某在*瑞足療養(yǎng)生會館內向吝某賣淫,收取嫖資600元。
4.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張某某容留李某在*瑞足療養(yǎng)生會館內向吝某賣淫,收取嫖資600元。
5.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張某某容留張某1在*瑞足療養(yǎng)生會館內向耿某賣淫,收取嫖資500元。
6.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張某某容留趙某在*瑞足療養(yǎng)生會館內向王某1賣淫,收取嫖資4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所證實:
1.證人證言
(1)董某證言,2018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其到*瑞足道足療店做按摩,郭某1接待的其,她把其領到二樓的房間做了個58元的足療。她問其要不要“特殊服務”(發(fā)生性關系),其問她多少錢,她說100元,其同意。其二人發(fā)生性關系后給她了現(xiàn)金100元。
(2)程某1證言,2018年12月31日20時許,其到*瑞足療店后,張某某給其找來了張某1,張某1把其領到二樓房間先給其做的按摩,后其問她能發(fā)生性關系嗎,她開始不同意,后雙方以300元成交,二人發(fā)生性關系后,其通過掃張某1手機內的微信二維碼支付400元。
(3)吝某證言,2018年8月25日,其到*瑞足療店,店里老板娘安排女技師李某到其房間。李某給其足療按摩后問其需要特殊服務(發(fā)生性關系)嗎,并稱足療按摩加發(fā)生性關系一共600元,其同意。雙方發(fā)生性關系后其向她拿著的一個印有二維碼的牌子使用支付寶支付600元。同年8月29日,其又到*瑞足療店,老板娘把其領到二樓一個房間,叫來李某,李某給其足療按摩并發(fā)生性關系,其使用支付寶支付600元。
(4)耿某證言,2018年12月10日,其跟朋友高某到*瑞足療店,大廳里有三四個女技師,其中一人過來招呼其,其二人被她領到二樓,一人一間。張某1向其介紹服務項目,稱可以提供性服務,并稱連同足療一共收費500元,其同意。其先掃碼支付500元,后二人發(fā)生性關系。
(5)王某1證言,2018年12月份,其到了*瑞足療店,女技師趙某把其領到二樓一房間給其做足療,后問其需要性服務嗎,并稱加上足療共400元,其同意。其二人發(fā)生性關系后其掃碼支付400元。
(6)郭某1證言,2018年8月底,其到*瑞足療店(老板梁某)上班。店里牌子上寫的項目有足療、中式按摩、泰式按摩、采耳、修腳、拔罐、開背。牌子上沒寫的項目有發(fā)生性關系300元或500元。上述項目都是老板娘張某某定的,性服務老板與技師四六分成,其他項目五五分成。店里來了客人,張某某先接待,把客人領到房間后,再按照排鐘叫技師上去。其給客人提供過性服務。
(7)趙某證言,2018年9月,其到*瑞足療店工作,張某某負責管理,一樓是大廳、二三樓是給客人服務的六七個房間、四樓倉庫。張某某平時在一樓吧臺處接待客人,并負責把客人領到二樓房間內,然后她安排女技師上服務,女技師采取“排鐘”制度,輪到幾號,幾號就去上班。其主要做足療,后張某某稱與客人發(fā)生性關系掙錢多,一次收費300至500元。
(8)李某證言,2017年8月,其在*瑞足療店工作,張某某負責管理,她給女技師們規(guī)定了排鐘制度,每個女技師都編了號碼,按照號碼排隊,客人來了依次上鐘。一開始其做足療,后梁某及店里的同事勸其提供性服務掙錢多,其同意。張某1也在店里賣淫。
(9)張某1證言,其發(fā)小張某某在濱城區(qū)渤海六路經營*瑞足療店,她對象梁某在十路開店。張某某忙的時候叫其去店里給客人做足療按摩,店內統(tǒng)一服裝,女技師不能單獨收錢,客戶通過吧臺的微信二維碼和支付寶二維碼支付,有時也可以通過吧臺P**機刷卡消費。
(10)肖某證言,2018年夏天,其到*瑞足療店工作,老板梁某,老板娘張某某平時在店里負責。該店的經營范圍是足療59元、78元、中式按摩78元、港式按摩88元、泰式按摩98元、全身推油推經絡288元。該店還提供性服務,收費300元。技師都坐在里屋等著,大廳里張某某給其排鐘,排到誰就上去。每月10號、20號、30日,老板與技師結算,四六分成或五五分成。張某某勸其與客人發(fā)生性關系,稱掙錢多,其在店里賣淫十次左右。技師郭某1、趙某、李某都在店里賣淫過。
(11)王某2證言,其在*瑞足療店工作,該店提供性服務,其中發(fā)生性關系收費200元,避孕套由老板娘張某某準備,客人付費統(tǒng)一掃二維碼,技師不能私自收費。店里采取輪鐘制度,一次輪著干,輪到誰時,如果客人挑剔不滿意,那就再輪下一個。技師郭某2、肖某等在店里賣淫過。
2.辨認筆錄
(1)證人董某辨認筆錄,其指認在*瑞足道足療店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技師系郭某1。
(2)證人程某1辨認筆錄,其指認在*瑞足道足療店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技師系張某1。
(3)證人吝某辨認筆錄,其指認*瑞足道足療店的老板娘系被告人張某2,指認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技師系李某。
(4)證人耿某辨認筆錄,其指認在*瑞足道足療店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技師系張某1。
(5)證人王某1辨認筆錄,其指認在*瑞足道足療店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技師系趙某。
(6)證人李某辨認筆錄,其指認和其一起在足療店工作的“倩倩”系張某1。
(7)證人肖某辨認筆錄,其指認被告人張某某及賣淫女郭某1、趙某、李某的情況。
3.書證,載明嫖資支付的情況,其中2018年8月25,吝某向梁某(濱州市**演藝傳媒)支付600元;同年8月30日,李某向梁某(濱州市**演藝傳媒)支付600元;同年12月10日,耿某向梁某(濱州市**演藝傳媒)支付500元;同年12月24日,王某1向梁某(濱州市**演藝傳媒)支付400元。
4.檢查筆錄
(1)2019年1月2日,公安民警對郭某1持有的一部金色OPPO手機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于2018年8月21日至2019年1月2日梁某向其轉賬4462元、5675元、4043元、2882元、3750元、3265元、4766元、3511元、2539元、2072元、3108元、2966元、3694元、5367元的情況。
(2)2019年1月2日晚,公安民警對*瑞足療店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吧臺有收款的POS機兩個、微信收款碼6個、支付收款碼5個,微信、支付寶收款臺各一個、三只“大點“牌避孕套、七只國家免費提供的避孕套,張某某手提包里有三只”愛到底“牌子的避孕套,張某某手拿包里有一只“大點”牌避孕套、兩只“愛到底”牌避孕套,張某某羽絨服口袋里一只“大點”牌避孕套。
(3)2019年2月27日,公安民警對吝某的一部華為nova3手機進行檢查。打開手機支付寶,發(fā)現(xiàn)2018年8月25日,支付給濱州市**演藝傳媒600元;同年8月29日,支付給明天會更好600元。
5.(濱)公(刑)鑒(電)字【2019】013號電子物證檢驗報告,載明對扣押的嫖客、賣淫女10部手機內數(shù)據(jù)提取、固定與恢復的情況。
6.被告人張某某當庭供述與本院審理審明的事實一致。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張某某向本院交納違法所得104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容留多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容留賣淫罪,依法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介紹賣淫罪,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供述其經營的*瑞足療養(yǎng)生館以排鐘方式安排女技師給客戶做足療等服務,女技師在服務客戶過程中提供賣淫服務時,嫖資與女技師四六分成;證人郭某1、李某、趙某、肖某、王某2證言能夠證實張某某先接待,把客人領到房間后,再按照排鐘叫技師上去;證人董某、吝某、耿某、王某1證言能夠證實其到*瑞足療養(yǎng)生館二樓房間接受足療等服務過程中,雙方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并實施賣淫嫖娼活動的過程;證人程某1稱其在接受女技師按摩服務過程中,其向女技師詢問是否可以發(fā)生性關系、雙方實施賣淫嫖娼活動的過程,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實被告人張某某有為賣淫人員介紹嫖客的行為。故公訴機關指控其介紹賣淫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確認,但被告人容留他人賣淫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依法變更為容留賣淫罪。被告人張某某當庭自愿認罪,且積極交納違法所得、預繳罰金,酌情可從輕處罰。其辯護人以此為由所提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違法所得1040元,上繳國庫。
不要為了一時的利益而做違法犯罪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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