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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的案件:
被告某村委會因年終還賬需要,向原告于某生借款2萬元,并向原告出具被告村委會加蓋印章的借條,被告原村委會主任于某新及該村“兩委”成員共同在該借條上簽字確認。被告村委會償還利息1萬余元后,未再履行還款義務。
原告于某生將該村委會列為第一被告、將原村委會主任于某新列為第二被告向濱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兩被告償還借款2萬元及利息。
庭審中,被告現(xiàn)村委會主任張某辯稱案涉借款系原村委會借款,應由原村委會主任于某新承擔還款責任。
裁判結(jié)果:
濱城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某村民委員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于某生借款2萬元及利息;駁回原告于某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案涉借款合同的當事人為于某生與某村民委員會,被告某村委會拖欠原告于某生借款,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應按照約定及時履行償還義務,逾期應承擔違約責任。
關(guān)于原告要求第二被告于某新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被告于某新在借條中簽名,并無對涉案借款承擔保證還款的意思表示;其次,被告于某新與該村另兩名“兩委”成員共同在該借條上簽字,系代表被告某村民委員會的職務行為,其并非借款合同的當事人,相應法律責任應由該村民委員會承擔。村委會系獨立的民事主體,村委會主任的變更系其內(nèi)部事務,并不影響該村委會在民間借貸關(guān)系中還款義務的承擔,對于被告現(xiàn)村委會主任張某主張案涉借款系原村委會借款,應由于某新付主要責任的答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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