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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系五歲幼童,由父母陪同到某游樂場游玩,交費后孩子由父親陪同進入沙池內玩耍,其母親在隔壁游樂區(qū)按摩椅上等待。玩耍的過程中,原告母親手機沒電了,父親回家拿充電器,母親亦未進入沙池陪同。后,原告向父母陳述耳朵內有東西,在取出未果的情況下,父母將其帶至醫(yī)院,經手術取出,原告住院治療后出院,在復查中發(fā)現鼓膜穿孔,后續(xù)亦需要手術治療。原告與游樂場就賠償事宜未能協商一致,訴至法院,要求游樂場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手術營養(yǎng)費等各項損失。
裁判結果
濱城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酌定被告承擔30%責任,判決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千余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本案中孩子父親回家拿充電器離開,母親未對孩子進行陪同,存在監(jiān)護失當。游樂場作為經營場所,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尤其是本案被告其經營服務對象主要為嬰幼兒,應對其課以最高安全保障義務。游樂場作為游樂設施的提供方,安全保障義務不僅包含人的安全亦包含物的安全,現在游樂場沙池內一般均為替代物并非真正的沙子,游樂場應該對替代物的質量、大小進行嚴格把控,將風險降至最低。本案中沙子進入耳道后很難取出,沙子的大小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故游樂場對涉案事故的發(fā)生亦負有一定的責任。在綜合考量各方過錯的基礎上,對雙方責任進行了劃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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