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328199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及現(xiàn)住地博興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搶劫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博興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因涉嫌搶劫罪、強制猥褻罪,經(jīng)本院批準被依法逮捕。本案由博興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搶劫罪、強制猥褻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1月26日9時30分許,被告人曹某某駕駛雷丁牌電動轎車行至博興縣**鎮(zhèn)**村,尾隨被害人劉某某至該村西頭南北土路上將其別停,持刀挾持劉某某到電動轎車后排座,逼迫其脫衣服以翻找財物。在此過程中被告人曹某某搶走被害人劉某某一條金項鏈和一對金耳環(huán),實施猥褻行為,后對被害人劉某某拍裸照威脅其不能報警,后駕車逃竄。被害人劉某某被搶物品價值12189元。同年12月1日,被告人曹某某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實。另查明,2021年1月5日,被告人曹某某家屬退賠被害人劉某某12500元。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首飾保證單、吊牌、扣押、發(fā)還清單等書證;
2.物證匕首一把、OPPO手機一部;
3.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
6.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破案經(jīng)過說明等證明材料。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以暴力方法搶劫他人財物,且以脅迫方法強制猥褻他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搶劫罪、強制猥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山東省博興縣人民法院 來源:12309中國檢察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