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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日,博興法院在審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時,原告王某的妻子馬某作為旁聽人員,在庭審期間高聲吵鬧,多次擾斷審判程序,嚴重違反法庭紀律,主審法官給予其多次警告且值庭法警予以制止后仍不停止其違法行為,在主審法官責令其退出法庭后,便以跳樓方式威脅并咬傷值庭法警。獲知此情后,博興法院法警大隊立即組織警力及時制止了馬某的違法行為,將其帶入羈押室,進行訓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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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10 14:29 上傳
馬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擾亂法庭秩序,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博興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馬某作出罰款1000元,拘留10日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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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院受理案件數(shù)量不斷增多,案由也復雜多樣。為應對法院工作中遇到的各種突發(fā)問題,切實保障庭審及執(zhí)行活動的順利進行,博興法院法警大隊為此制定系列預案,增強了處理突發(fā)事件的能力,為維持良好的法庭秩序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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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法庭是神圣、莊嚴肅穆之地,每一位訴訟參與人都應自覺遵守法庭秩序,這是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庭審活動得以高效有序進行的保障;說理與訴求應依法、理性地表達,任何違反法庭秩序,暴力阻礙司法工作的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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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guī)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guī)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jù),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xié)助執(zhí)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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